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6〕27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市政府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防火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3基本原则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1.3.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1.3.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
1.3.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4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各县(市)区政府请求救助或市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领导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县、乡应层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处置较大的森林火灾市里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
(1)前指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前指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
(2)前指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指总指挥”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前指副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由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3)总调度长:负责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等事宜。
(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
(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被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2.2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的方案立即行动,积极支持配合扑火“前指”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1)市法院、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财政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需要紧急物资购置和资金时,市财政局应全力保障。
(3)市公安局: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借火滋事违法用火等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4)市民政局: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5)市卫生局:负责扑火救灾中的医疗保障。
(6)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导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7)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8)市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9)市农电局:根据灾情需要,急时切断电源,火灾扑灭后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强化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和林火监测
各地要认真收听市气象部门的火险等级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林火监测采用地面了望台和地面巡护相结合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一般火情,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
3.3.2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9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消防部门值班人员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3.3对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县(市)区应在情况核准后1小时内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再上报市政府。
(1)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
(2)距省界20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
(5)明火6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火灾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森林火灾。
3.3.4各地上报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3.3.5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4.1.1一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省里支援的森林火灾时,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二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发生距省界20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当地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力组织灭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1.3三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6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者需要支援扑救的,市级扑火前指要组建到位。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4.3.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4.3.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4.8扑火力量组织
4.8.1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对协商确定由武警部队和地方消防队为主要扑火力量的森林专业消防队,要及时配备、检修和补充扑火机具。
4.8.2跨地区增援机动力量组成
如发生火灾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直属或者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3兵力调动程序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
4.9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市里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其形式以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等。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火场验收制度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县级以上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彻底熄灭,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才能下令撤离火场命令。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5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防火改进措施。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
6.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分别开展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和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教育。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通讯信息保障
县(市)区对本辖区重点林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有关说明
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和烧毁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距省界20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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