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关于市本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市本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浙劳社医[2003]131号)精神,现就市本级单位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除可以使用报销原公费、劳保医疗范围内的药品外,还可以使用报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上述范围外的治疗性西药。
二、离休干部除可以使用报销原公费、劳保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外,还可以使用报销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离休干部心脏起搏器报销4.5万元,其中3.5万元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负责报销,1万元由原工作单位报销。离休干部使用立体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х-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治疗的费用,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报销70%,原工作单位报销30%。
已参加市级“两费”保障的离休干部,上述费用属原工作单位报销的部分,由原工作单位汇总后,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四、离休干部患各类恶性肿瘤的,可使用α-干扰素(含基因工程干扰素及其亚型)、草分枝杆菌F.U.36、聚肌胞、胸腺肽、胸腺5肽、金葡液。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
离休干部因其它疾病确需使用胸腺肽、胸腺5肽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就诊医疗机构审批后根据病情需要酌情使用,其费用记帐后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附审批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年底前拨付。
五、离休干部因疾病预防需要,按规范使用具有特异性预防作用的疫苗,其费用纳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
六、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3年8月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