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200元

皮下埋植术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

药物流产300元

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本支付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支付标准为准。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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