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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精神及近年来我市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200元
皮下埋植术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
药物流产300元
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本支付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支付标准为准。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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