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实施意见
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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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实施意见
(2002年9月29日嘉政发[2002]68号)
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他们为革命和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关心、尊重和爱慕。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为更好地弘扬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精神,切实解决市本级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决定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并给予优待。现就具体优待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范围
(一)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
(二)失业在家并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原在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三)1954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二、医疗费优待内容
(一)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对个人自负部分(不含自费部分)凭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30%,由市财政负担。在乡及失业人员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失业在家并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失业证》的原在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出资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按上年度市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每月1元的补充医疗保险后,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优待。
(三)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在市本级统一的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前,分别按照秀城区和秀洲区的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上,给予如下优待:
1、年度在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和区、市属医院(含武警、荣军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农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各档次报销比例享受的基础上,再给予提高5%的优待,在镇级农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
2、按照秀城区、秀洲区农民合作医疗办法规定,年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2年40000元、下同)以下,区级合作医疗基金最高补偿额以上的部分,按最高补助比例由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补助,由区级财政负担。
3、年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市财政出资参加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嘉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由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四)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亲属),按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的规定给予以下优待:
1、年度在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和区、市属医院(含武警、荣军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农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各档次报销比例享受的基础上,再给予提高5%的优待,该项支出在镇级农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支付。
2、年度在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和区、市属医院(含武警、荣军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在乡参加农民合作医疗的,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在城镇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自负(不含自费)部分超过6000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区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补助30%,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3、年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市财政出资参加市本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嘉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三、对上述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确实无力参加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所在镇人民政府必须出资并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四、其他
(一)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伤口复发及部队带病退伍回乡精神病人精神病复发的住院医疗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点优抚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人优待全家享受等现象,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再给予暂停一年医疗费优待待遇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优待资格。
(三)为确保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落实,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医疗优待工作进行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研究解决。
(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给予医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划入部分,以市本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在乡、失业的二等乙级及持《失业证》的原在职三等伤残军人由秀城区、秀洲区民政部门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重点优抚对象性质由市民政局确认;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二○○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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