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到2010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深入实施市域总体规划。
嘉兴是最有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之一。我市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这就需要从整体区域的角度来统筹规划,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进行引导、协调和控制。市域总体规划就是统筹我市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依据。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市)域总体规划都必须符合嘉兴市域总体规划的要求。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侧重于市区与中心城区的建设和发展布局,各县(市)域总体规划主要侧重于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和发展布局。
要逐步建立起市域重点协调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跨区域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市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同时,要依据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我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深入实施市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要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在全面完成市区960平方公里全覆盖的五大分区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编制中心城区及各开发区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道路系统、河湖绿地系统和各类基础设施的安排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建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论证,如论证后确需调整的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全面完成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今后,各县(市)都要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各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嘉兴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各县(市)必须在今年完成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改进和完善分区规划的编制方法。
改进分区规划的编制方式、按照城乡一体化的理念,编制覆盖整个行政区的分区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覆盖整个县(市)域的分区规划。分区规划要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编制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可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
(五)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单元化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单元化管理,进行统一的单元划分编号,以指导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单元化管理的要求,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对近期建设实施的区域,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根据分区规划的单元划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一般的村原则上可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六)加快推进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专业规划、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各县(市)应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重视城市设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城市道路两侧的城市设计。要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要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各县(市)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要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湿地公园与森林公园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
(七)认真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要结合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加快非城市建设区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研究工作。
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级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和各类科教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城乡规划持续动态的跟踪研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规划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逐步规范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
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的编制方式。
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建立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程序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时,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的,也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擅自组织修编城乡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乡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的组织单位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在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嘉兴市域总体规划和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须依法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各县(市)域总体规划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上报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市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的决策审批中,要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六、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理要求。
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理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依法建立规划选址的分级管理制度。
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域跨行政区和重点协调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的规划监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努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两报告一检查”制度,强化我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即: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对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检查。
要把城乡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要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
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充实规划管理力量,以适应城乡建设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要求。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规划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城乡建设快速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
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村镇建设和规划事业的支持,落实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需经费。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权应集中于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已经下放的应当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各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市区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和滨海新区设置派出机构,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提高规划的严肃性。
(三)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
要结合“阳光规划”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城乡规划成果汇交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实现信息共享。积极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以规范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水平
城乡规划要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各级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意识,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使人民群众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得到更多的便利和更多的实惠。城乡规划的管理要创新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规划”,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城乡规划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
要把城乡规划基本法规和基本知识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城乡规划意识。有计划地定期举办镇长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制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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