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在甬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在甬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宁波市在甬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劳社医〔2003〕59号甬财政社〔2003〕113号
海曙、江北、江东、镇海、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共海曙、江北、江东、镇海、北仑区委老干部局,在甬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区[2001]2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在甬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宁波市在甬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
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医[2001]266号)精神,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范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在甬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实行统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离休费统筹
统筹范围为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属各类企业中的离休干部。
统筹项目按照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规定,共10项即:公用经费、特需经费、交通补贴费、护理费、冷饮费、通讯费、抚恤费、午餐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病残护理补贴费。
(二)医疗费统筹
统筹范围为在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域范围内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企事业单位。
统筹对象和项目为上述单位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健康疗(休)养及体检费,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的医疗费。
二、统筹办法及缴费标准
(一)离休统筹经费的缴纳
按照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规定,统筹经费的缴纳标准分为四个年龄段计算:69周岁及其以下的每人应缴经费为3.5万元;70—74周岁的每人应缴经费为2.2万元;75—84周岁的每人应缴经费为2万元;85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应缴经费为1.5万元,并按规定一次性缴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企业离休干部10项经费统筹基金专户。
(二)医疗费统筹
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费由单位与财政共同承担,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4.95万元,其中3.95万元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补贴。
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1.5万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
企业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
参加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单位凭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审定的《离休干部花名册》和《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花名册》,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统筹申报手续,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统筹经费。
三、待遇
(一)离休费待遇
企业一次性缴清统筹经费的次月起,企业离休干部的10项经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支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可委托银行发放。
离休干部的病残护理补贴费,需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由原单位审核,并报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实后,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支付。此项经费核定工作每月一次。
按浙劳社医〔2001〕266号文件规定纳入本市统筹后,在甬省属企业离休干部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医疗待遇
单位按规定缴费后,次月1日起离休干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健康疗(休)养及体检费(按每人年800元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定点医疗范围以及就医办法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党办发[2002]80号文件执行。
四、统筹经费的管理
(一)离休统筹经费管理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此项统筹经费的管理,并纳入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10项经费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今后统筹经费发生支付缺口时由原渠道解决。
(二)医疗统筹经费管理
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此项统筹经费的管理,并纳入宁波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今后统筹经费发生支付缺口时由原渠道解决。
五、其它
(一)统筹后离休干部原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不变。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不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或落实管理单位。
(二)离休干部在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后,如个别企业离休干部享受的离休费、医疗费的项目与标准与以前不一致,请各单位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在未统一思想,做好工作之前,可暂缓纳入市统筹。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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