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医疗卫生改革,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现提出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卫生体系为目标,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投资多元、资源配置合理、服务规范、管理科学的医疗服务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引入市场机制兴办卫生事业相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相结合,逐步形成错位竞争,共同发展,提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正确引导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源投资服务于医疗事业和人民健康事业,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经济利益。

二、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定点布局,促进社会办医有序发展

以满足区域内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根据当地人口、社会经济、卫生资源、疾病构成等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医疗机构设置和现有医疗资源存量的调整应在规划指导下进行。社会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进行调整。

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基本医疗供给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布局,重点办好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覆盖一定区域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以及与国有企业剥离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资源配置不合理、区域性重复设置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平稳有序地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

在严格实施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功能和经营性质,将城市医疗机构划分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成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现阶段,城市医院的多数应为政府所属医院;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的多数应为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改革

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可以将部分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国有资产应全部退出,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有困难的,可以股权形式保留,也可经批准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形式支付占用费,以后逐步退出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保留部分国有资产的,国有股权由财政局(国资)作为出资人,委托卫生局管理。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革也可探索通过整体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向社会转让经营权,搞活内部经营机制。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不良资产核销、交易管理等基础工作。国有资产出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资部门,专项用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产权转让,卫生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立项后,公开发布拟改制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并根据资质标准,选择投资合作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资产处置的监管,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属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等按照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有关政策执行。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其人员处置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执行。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具体由卫生、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资)、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工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医疗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当地医疗机构改革工作。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办法由医疗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共同制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办法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积极发展社会资源兴办各类医疗机构

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准入条件下积极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投入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山区、海岛和医疗资源不足的地区,不限办医主体和办医类别;中心城区引导、支持兴办上规模、高档次的医院。鼓励社会资源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以及新建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源兴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建立专门为来华境外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涉外医院。

社会投资者兴办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下分类原则自主申报:社会投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功能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也可承担医学教育、科研、社区卫生服务和其他公益性任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其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人员培训的,可定为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条件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其所获收益可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投资者经济回报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办医疗机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源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领取执业许可证后3年内,其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医院自用房产、土地、救护车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参照享受与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同样的优惠政策。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卫生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以办医为名变相搞房地产,也不得以卫生建设用地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产权在核准执业许可之日起5年内也按上述原则界定,5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暂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者对医疗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者所有;医疗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医疗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部分属于医院法人所有。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于投资者所有外,增值部分的40%归投资者所有,另60%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对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政策信息服务、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的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交给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并给予合理的补偿。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社会办医疗机构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任务,政府视情给予政策优惠或经费补助。

五、大力支持兴办上规模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卫生专项规划,设置综合性医院200张床位以上和专科医院80张床位以上的上规模、高档次的医疗机构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办医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原始投入的5%提取。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医保定点资格与政府所办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对原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符合定点管理规定的,原则上可保留其定点资格。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事代理,对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根据3年内该医疗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或床位利用率等指标,通过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引导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准入资质,并在相应区域内进行公示。

审批权限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3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按照医疗机构规模确定:不设床位的为3个月;床位不足100张的为6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为1年。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须重新办理设置申请手续。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须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交的材料,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社会办医疗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应根据医疗行业用票要求,制发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专用发票。

医疗机构命名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命名。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严格依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行业内的诊疗规范与技术标准。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报市价格主管和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卫生、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制度。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执行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参照现行民办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总的分配比例参照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的标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内部员工的薪酬可适当拉开差距。

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引导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地开展诊疗活动,保证人民群众医疗质量和安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卫生、药监、财税、物价、审计、工商、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公开准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并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服务。各级财税、物价、劳动保障、工商、民政、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完善政策和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