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甬政办发〔2006〕16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方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跨县(市)、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4.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2.1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海关、市红十字会、宁波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宁波保监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的行动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公共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本市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支持各县(市)、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国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后,在国家和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和其派出的专业队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本市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支持各县(市)、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省启动Ⅱ级响应行动后,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和其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必要时,向省卫生厅申请提供专家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当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同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救援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大疫。
3.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急救机构
全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4.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第一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要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4.5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市发改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宁波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6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协助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宁波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宁波军分区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指挥武警队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2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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