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对在市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的通知
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对在市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在市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若干规定》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现在对市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手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凡是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程序
1、市卫生局委托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的校验申请,并进行现场校验、考核评审;
2、各县(市、区)卫生局签署考核评审意见并提交书面现场校验报告,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三、申请办理校验时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在执业中如有变更事项,须同时提交变更申请注册书一式三份,并按医疗机构变更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名录(附件1),按照校验科目顺序登记填写;
5、医疗机构拟核准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附件2);
6、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相关有效的执业证件(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护士执业证书、药剂、检验人员职称证)复印件一份,按照第4项执业人员名录顺序排列;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医疗机构平面图;
9、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10、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1、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12、执业人员体检表(市区指定市第三人民医院);
1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保证书(附件4);
14、各县(市、区)卫生局书面现场校验报告。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校验工作;
2、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校验材料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3、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并加盖已审核与原件相同章及县(市、区)卫生局公章;
4、对于拒不办理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OO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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