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诊所等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诊所等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市区诊所等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区诊所的设置应遵循宏观调控、统筹规划、适应需求、合理布局、社会公示的原则。
(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非农业人口数量,按照《河南省城镇诊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所数量设置诊所;
(二)市区诊所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一般为200米以上。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主要依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进行审批。
四、医疗机构设置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区内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区内门诊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美容、性病等专项审批项目按有关条例实行审批。
五、申请执业的市区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和基本标准。市区诊所的个人条件及基本标准(见附件1)。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材料见(附件2)。
七、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3个月;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申请执业登记所需材料(见附件3)。
九、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理、医疗、护理、感染等方面专家组成,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十、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一、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变更等相关事宜。
十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市场的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十三、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对新设置的诊所进行现场抽查并查阅相关申报材料,有权对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行为予以纠正。
十四、凡个体、民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应实行医疗事故防范保证金制度。
十五、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变更等相关事宜的管理。
十六、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批准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相关信息报市卫生局。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前已批准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月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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