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对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4〕7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对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医、保、患各方行为,现就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见汕府〔2000〕194号文)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今年8月1日起,参保职工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的;
(三)未经允许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四)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澄海、潮阳、潮南3个区参保职工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按《暂行办法》执行。凡是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参保职工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必须由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含汕大系统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其中,专科医院仅能提出该专科疾病的外诊意见。汕大肿瘤医院在未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之前,参保职工确需往该院就医的,按转院诊治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
三、本通知发布前,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已到非定点医院(含汕大肿瘤医院)住院就医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我局办理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我局不予受理,所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市中心医院
门诊、住院
2
汕大第一附属医院
门诊、住院
3
汕大第二附属医院
门诊、住院
4
市第二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5
市中医医院
门诊、住院
6
市第三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7
市第四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8
龙湖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9
龙湖区珠池医院
门诊、住院
10
金园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11
金园区中医医院
门诊、住院
12
升平区第一医院
门诊、住院
13
升平区第三医院
门诊、住院
14
达濠华侨医院
门诊、住院
15
河浦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16
汕大眼科中心
门诊、住院
17
汕大精神卫生中心
门诊、住院
18
澄海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19
澄海区中医医院
门诊、住院
20
潮阳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21
潮阳区中医医院
门诊、住院
22
潮南区人民医院
门诊、住院
23
市职业防治所
门诊
24
市结核病防治所
门诊
25
汕大校医院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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