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取缔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通告

汕府〔1999〕7号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职业介绍活动,坚决打击非法社会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及其活动。凡不具备“两证一照”(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均属非法组织,其一切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二、经批准依法设立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超范围介绍劳动力,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并全部退还求职者的介绍服务费。

三、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彻底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招用劳动力要委托证照齐全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广大群众及受害者要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违法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拒不关闭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或拒不停止非法社会职业介绍活动,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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