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卫生局文号:潮卫函〔2007〕25号
颁布日期:2007-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卫生局文件

潮卫函〔2007〕25号

关于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20日对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门诊所和农村卫生站进行年度校验。

办理年度校验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年度的医疗垃圾处理证明;

五、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合格报告;

六、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证明。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请到http://new.chaozhou.gov.cn/市卫生局中下载。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受理地点:潮州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潮州大道凤新大厦北侧10楼),电话:2362798,2216106。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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