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7]30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咸宁市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为城市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和谐咸宁建设,我市决定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总体目标
2007年在咸宁市城区建立一所惠民医院,其他县市建立一个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力争到2008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覆盖面广、运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城市惠民医院。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优惠内容既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医疗机构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订惠民医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惠民医院为主体、以惠民医疗服务窗口为补充的城市惠民医院服务网络。
(三)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优惠内容,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其他人群。
(四)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各县市政府要指定一所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设立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和鼓励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章惠民医院设置和惠民对象
第五条咸宁市城区设立一所惠民医院,其他县市设立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服务窗口。设置惠民医疗服务窗口的医疗机构,其床位数不应低于所在医院总床位数的5%。
咸宁市咸安区中医医院定为咸宁市城区惠民医院。
第六条惠民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县(市、区)分别服务本辖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惠民措施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惠民医院的惠民措施主要是对服务对象减免一定的医药费用。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实行“八项免费”、“十项减半”收费,具体内容包括:
一、“八项免费”:
(一)挂号费:含为患者提供的病历、诊断书等费用;
(二)门诊诊查费:含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费用;
(三)门诊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等费用;
(四)Ⅱ级护理费;
(五)Ⅲ级护理费;
(六)取暖费;
(七)降温费;
(八)中药煎药费。
二、“十项减半”:
(一)急诊观察床位费;
(二)住院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住院注射费;
(四)住院床位费;
(五)Ⅰ级护理费;
(六)X线检查费;
(七)常规心电图检查费;
(八)B超常规检查费;
(九)化验检验费;
(十)手术费。
三、药品平进平出,药品价格按进价计费。
第九条优惠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第十条惠民医院对优惠对象的医疗服务范围为多发病、常见病和慢性病。服务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执行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咸宁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就诊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应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对象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街道办事处集中到本级惠民医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
第十二条惠民对象凭《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应对惠民对象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作为质量考核及资金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每年年底审验一次。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惠民医院是咸宁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救助对象减免的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补助。市级财政部门按市本级救助对象核定惠民医院的补助标准,起步阶段按人均30元的补助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县(市、区)的惠民补助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惠民医院服务对象、服务质量和相关成本,对惠民服务进行补助。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财政、卫生部门核定。依据服务对象人数、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综合指标考核后给予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卫生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逐步对惠民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惠民医院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八条规范惠民医院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惠民医疗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制订相应措施,鼓励敬业精神强、技术水平高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惠民医院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惠民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建立惠民医院的转诊制度,指定辖区内1所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综合医院作为惠民医院的转诊医院,本着方便患者、科学救治、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制度,经常组织转诊医院的专家到对口惠民医院坐诊、提供医疗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惠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到转诊对口医院进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加强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更新改造必要的房屋和医疗设备。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努力建立从服务对象确定到对象就诊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确定惠民医院要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增挂惠民医院牌子误导患者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惠民医院的建立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惠民医院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减免优惠措施和考评体系,核发《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负责对惠民医院实行监督、管理和考评;推行医药分开试点,降低医疗药品成本。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名单,探索建立以惠民医院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惠民医院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惠民医院人员工资和专项资金,监督财务收支运行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惠民医院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惠民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设备改造更新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惠民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标准、办法及结算,严格管理、控制补助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将惠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院。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用到实处。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惠民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惠民医院药店药品质量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咸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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