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府办〔2005〕129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对象;

(三)五保户;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的资金,由区县级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负担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和经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区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商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就医时,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并减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五)限额补助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与发放

(一)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书和财政医疗票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交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核实,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三)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需经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14%的比例安排预算。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低保医疗救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照40%和60%的比例负担;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低保医疗救助金,由区县、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2、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当地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4、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帐。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各区县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医疗救助工作。

(二)设立示范点。为稳步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我市以龙湖区、澄海区为示范点,通过探索总结经验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和规范。示范点要在2005年8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它区县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确保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

(三)部门通力协作。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对参保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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