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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遭受他人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相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遭受他人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相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6〕4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请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遭受他人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治安刑事案件中,参保人为被侵害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因被侵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公安机关立案后6个月(含)以上未能破案。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经司法程序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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