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等七部门拟定的《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六日

濮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五年七月一日)

2004年,全市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今年上半年开展的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取缔、关闭了一批重污染企业,清理了一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全市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部分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少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仍较突出,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为尽快解决我市环境污染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国、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决定2005年在开展水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下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手段,下大力气遏制污染反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得到清理。

(三)影响居民生活的城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

(六)切实解决“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问题。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得到清理和整改。

(八)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得到集中整治。

三、工作任务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同时,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乡(镇)政府应对在企业经营、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减免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相悖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措施,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

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濮阳、清丰、南乐三县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动工建设,范县、台前两县要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切实解决“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问题

按照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在省、市、县三级检查中,新发现一家“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政府责令关停未关停到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发现两家以上的视为未完成当年环保责任目标;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在今年上半年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已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集中整治

进一步做好市辖金堤河、马颊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和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完成;重点做好再生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改造,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凡停产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环保、发展改革、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法制等部门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形成部门联动的局面,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业、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并依法做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妨碍环保政令畅通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及乡(镇)政府在企业经营、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凡是与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相悖的,要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

(三)实施挂牌督办,严查严处典型案件

各县(区)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没有得到解决,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进行梳理,对问题突出的实施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要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定期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下大力气抓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要采取多种方法搞好思想发动,利用各种手段广造声势,营造舆论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畅通,鼓励群众参与,受理公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严格请示报告,及时上传下达。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阶段工作结束要上报阶段工作小结,重点、难点问题,上级调度情况,典型案件查处和重点案件督办进展情况要随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顾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区)进行督查或暗查,要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2003—2005),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月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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