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6〕58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贫困群众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向更多贫困群众提供疾病医疗救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烧伤Ⅱ度、烧伤面积达50%以上)、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共5种疾病可申请医疗救助。现增加4种疾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严重心脏病(手术治疗);
(二)急腹症(重症胆管炎、急性重症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肠穿孔、急性肠梗阻);
(三)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红斑狼疮。
二、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20%—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现调整为: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超过10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
(二)《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40%—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现调整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困对象,不设起付线,按个人当年实际医疗费用的50%-8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
三、调整医疗救助形式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大病医疗救助形式只有一种形式,即医后救助。为切实帮助贫困居民缓解大病无钱医治的问题,现调整为三种救助形式:
(一)事前救助。各县(市)区可选择1-2家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在定点医院申请事前救助,事前救助是我市医疗救助的主要救助形式。
1、事前救助的申请和审核。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证件(包括城市低保证、农村特困救助证、五保证、特困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等)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可由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福利机构代为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出救助通知书,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批表格。
2、事前救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对经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填发医疗救助通知书,医疗机构凭通知书核减患者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救助资金凭民政局出具的结算表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医疗单位。
3、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优惠减免政策。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优惠、便利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属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相关政策对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4、事前救助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医疗终结后,定点医院应将患者的医疗费用发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实际承担医药费证明、病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材料提供给县(市)区民政局,以便建立医疗救助档案。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二)事后救助。对《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凭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病情证明书原件申请救助,现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病情证明书原件申请救助。
凡患有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红斑狼疮等6种疾病的对象,凭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及我市各医保定点药店的正式购药发票,也可申请救助。
(三)定额救助。没有自付能力住院治疗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或治疗后无法提供医疗发票的,根据其贫困程度视情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救助。定额救助一般每年审批一次。
四、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实施二次救助
救助对象个人当年实际承担的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可参照首次救助的比例实施二次救助,但二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首次救助封顶线4000元。
为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足额配备专职医疗救助管理人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各城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细则。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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