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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4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06年6月)
为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高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对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从2006年起,每年在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补助基础上,对市直参保国家公务员按本人半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增拨医疗补助,其中,行政机关及完全部门预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单位自行解决。
二、对市直参保国家公务员中的县级干部另外给予个人账户定额补助:45岁以上(含45岁)的县级干部,每人每年给予个人账户补助1200元;45岁以下的县级干部,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所需资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
三、参保国家公务员中患慢性病者,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慢性病待遇。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黄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黄政办发[2005]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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