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提出的《黄石市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2006年8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0]341号)和《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

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鄂卫发[2000]177号)文件规定,本意见所称“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应将每年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因成本变动和市场供求需调整价格的要随时备案。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来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做到质价相符,不得在国家规定的项目之外,自立或分解收费服务项目。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报备价格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具体的惩治措施,并对外公开管理制度,制约不规范的收费行为,自觉纠正不合理收费。

(二)全面推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公示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处、结帐处、门诊和住院各科室等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公布变更的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另收费用、计价单位、执行价格以及医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格等。

(三)认真执行住诊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向住诊病人提供查询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计价单位、价格、服务次数和收费金额及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并免费向患者提供住诊结算清单。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价格提出疑问时,医疗机构应当作出明确解释。患者结算医疗费时,对发现结算金额不符的费用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收费管理。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要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收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等输入计算机,对挂号、划价、收费结算等实行统一的计算机收费管理,方便病人和患者家属查询。

(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切实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使患者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便捷、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就收费项目及报备价格的执行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六、严肃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规定之外,自立项目收费的;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不按规定要求实行收费公示的;扩大收费范围或执行价格与服务内容不一致的;分解项目收费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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