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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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7〕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接收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按照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求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退役士兵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形势和前景,积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我市改革开放的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在新的岗位再立新功。各级安置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加强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思想动态和生活实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开展家访、谈心活动;各级人民武装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预备役登记工作。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要克服困难,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不得制定任何岐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也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行业和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依计划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行业和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150号)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残疾退役士兵(精神病除外)、女性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予以优先重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黄石市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暂行办法》(黄民字[2000]43号)的有关规定,由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扩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它对象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按自谋职业办法进行安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按照《兵役法》、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自强自立,鼓励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积极组织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省组织的以助学方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促进就业的报考工作。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计划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统筹安排。要充分发挥市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的作用,为本年度接收的每名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切实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全市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带头创业,推荐优秀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把培养和使用好退役士兵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城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强化政府依据政策组织安置职能,主动为其安置、培训、就业解疑难、办实事,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严格按政策和规定程序办事,把好档案审查关。对没有《优待安置证》、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或档案材料作假谋取安置资格、未完成规定服役年限、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实行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在规定时间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违背安置政策擅自安置退役士兵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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