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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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号:黄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黄石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补充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
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补充意见
为加强我市离休干部(优先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控制医疗费的过快上涨,根据外地经验,结合我市目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的实际,拟对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将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标准保持每人每年10000元不变。经费筹集渠道按《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黄办发[2001]54号)执行。
二、离休干部可按“就近、方便、择优”的原则,在我市定点医疗保险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综合性医院、一家专科医院及一家就近的门诊作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离休干部如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需在选定的综合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离休干部住院就医及结算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
三、离休干部当年使用医疗费不足5000元的,不足5000元的部分作为奖励直接发放给离休干部个人。
四、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总量进行控制。参照前3年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情况,测算出当年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当年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总额超过当年统筹费征收总额、小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摊:
1、行政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亏损单位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由同级财政、所在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按6:2:2的比例分摊。
2、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同级财政、定点医疗机构按:2比例分摊。
3、生产经营正常且有实现利润的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由同级财政、企业和定点医疗机构按2:6:2比例分摊。
4、中央、省属在黄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按8:2比例分摊。
超出控制指标的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与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摊,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按照其离休干部医疗费收入占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总支出的比例进行分摊。
五、每年年初,由市劳动保障、财政、老干、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上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使用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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