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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焦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号)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低医疗救助起付线
城市医疗救助起付线由500元降为300元;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由300元降为200元。
二、调整救助比例
城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救助封顶线仍为5000元。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号)规定的34种重大疾病限制之外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统一为50%,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患34种重大疾病中的病种,同时又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者,年救助封顶线累计最高为6000元。
四、适当进行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又特别困难的,在住院前或医疗中,根据医院的预算费用,可适当向医院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时,予以扣除。
五、执行时间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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