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焦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号)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低医疗救助起付线

城市医疗救助起付线由500元降为300元;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由300元降为200元。

二、调整救助比例

城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救助封顶线仍为5000元。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号)规定的34种重大疾病限制之外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统一为50%,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患34种重大疾病中的病种,同时又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者,年救助封顶线累计最高为6000元。

四、适当进行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又特别困难的,在住院前或医疗中,根据医院的预算费用,可适当向医院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时,予以扣除。

五、执行时间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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