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3〕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调查力量。要建立健全现代统计管理体系、调查体系、服务决策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与省驻焦各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建立健全独立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充分发挥这3支调查队在统计调查中快速、灵活、准确的优势。对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派驻的市、县两级调查队,各级政府要在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和省级派驻的市、县两级调查队要在完成国家和省各项调查任务的同时,积极完成当地政府所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定期普查制度的要求,在县(市)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设立普查中心,并择优选配人员充实完善普查队伍,满足普查工作需要。

4.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配备胜任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

5.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建设。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6.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7.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设立统计执法队,在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的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8.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9.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各级统计部门要确保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发布在网络环境下安全高效进行,实现统计电子政务管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乡镇(街道)要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搞好县、乡两级计算机的对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传输网络化。承担统计上报任务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家、省、市确定的联网直报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上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联网直报。

10.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迅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并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逐步延伸。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宏观决策、公共服务、统计业务和政务管理相结合的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系统,初步建成面向统计系统、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具有业务和政务管理等多项功能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1.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所有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与省驻焦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会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当地或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当地或上级统计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

13.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规定自觉办理统计登记,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县级以上统计数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区域性的,必须经当地统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15.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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