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漯政〔2003〕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从2001年开始,我市自上而下逐步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的现象仍然存在。随着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市必须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指导性调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改进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通过改革,使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取消。(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六)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原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增强统一性和公开性;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1、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审批的事项,一般予以保留。若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变化,确实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批或可以不审批的,依法取消审批;对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实需要审批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要求审批的事项,按法定程序重新审定后,依法增设审批项目。2、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或转变方式的审批事项,市里也要相应取消或转变方式。3、市政府各部门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要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由市政府依法重新审定。4、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市、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单独或联合发文设定对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以前市、县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为企业设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5、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来分配。6、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以及知名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备案制。7、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均予下放;凡是既可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审批权下放到县、区。(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严格规范管理。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批后的监管责任;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依法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2、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审批、核准事项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备案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3、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主管部门主审制。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应积极实行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审。4、推行“窗口式办公”制度。审批业务较多,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公民的部门要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科(股)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各环节审核时限。5、建立和完善社会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制度;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小组或委员会。6、对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出发,重新测算后降低标准。按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市、县政府及部门不再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审批、审验过程中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门票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三)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1、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公文督办制度、统一的行政解释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2、任何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审批或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收件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明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有关事项。3、实行行政审批、行政程序和行政收费的法定化,逐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制度,今后凡是增设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批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以及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4、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按照职能分工,全市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二)方法步骤。

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整体推进,9月底基本结束,10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市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报(8月28日—9月2日)。市政府各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驻漯各有关单位及市直副县级以上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本部门拟取消、下放、归并、增加的审批项目及依据、理由;拟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具体办法;对取消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的具体处理意见和办法。并将实施方案报市编委办公室。

第二阶段:核查审定(9月2日—9月22日)。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实施方案和材料逐项审核,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及配套改革意见。

第三阶段: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9月22日—10月9日)。由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各部门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市编委和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决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0月9日—10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三)几点要求。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2、各县区、各部门在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出相应处理。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3、各县、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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