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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南府字[2003]14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督管理,保证首府防治“非典”期间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法“非典”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严禁无证照经营。
二、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捐赠产品必须是检验合格产品。
三、任何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趁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
五、严禁以防治“非典”的名义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广告、变相广告、夸大宣传广告。
六、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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