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5〕文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年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4]19号),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实施方案市卫生局

(2005年7月20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市委发[2004]19号)和市委、市政府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实现“人人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医疗空白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的选拔和聘用

经确认,全市9县(市、区)共有医疗空白村341个,需选拔和聘用乡村医生341名。拟聘用的乡村医生原则上需遵循以下途径选拔:

(一)原在该村开业的乡村医生,因种种原因歇业,现经卫生院动员并具备现有执业资格者,可以重新招聘执业;

(二)本村确无乡村医生,外村乡村医生具备条件者可以招聘在该村执业;

(三)经公开招聘仍无乡村医生应聘,暂由卫生院派医生下村包点执业;

(四)对无当地乡村医生的空白村应选拔当地文化程度较高且有志成为乡村医生的青年进行系统培训后,可以接替卫生院下派医生。

二、乡村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建设;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促进村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意识。

(四)认真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与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村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认真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完成村级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五)负责预防、妇幼保健等有关卫生统计数据、报表的收集、统计、填报,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六)开展一般医疗服务,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治、转诊。

(七)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其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村医生的培训

乡镇卫生院对选中的乡村医生人选应送到闽东卫生学校接受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由当地卫生院对其进行2-3月的实践技能培训,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方可上岗。培训费用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14号)项目中一并解决。

四、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经费来源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农村卫生工作责任状》等有关规定,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资金以及乡村医生的补助经费来源及标准为:

(一)按每个医疗空白村卫生所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000元,兼管的村卫生所也享受同等的待遇,亦加强其村卫生所建设。[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2005年全省农村卫生所(空白村)建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闽发改社会〔2005〕585号)]

(二)医疗空白村卫生所筹建完毕并开始运转的当月,即开始兑现政府对乡村医生每村每月200元的经费补助政策,乡村医生经费按市、县(市、区)各负担50%,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五、政府补助发放程序

(一)乡村医生申请政府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村委会为单位,由村卫生所向其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德市乡村医生政府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

(二)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卫生所申请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予以张榜公布,公示后将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后,对核准负责重新建立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和享受政府补助待遇并与乡镇卫生院签定《乡村医生责任书》的乡村医生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或审批的,辖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应将不予上报或审批的原因和理由告知申请者。

六、政府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各级卫生部门对下达的医疗空白村卫生所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补助经费用于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并指定负责具体实施的职能科室。

(二)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开办时所必须添置的财产和设备,应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统一规划和政府统一采购,经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后下发给村卫生所,所购置固定财产和设备财产权归辖区卫生局所有,使用权归村卫生所所有(设备目录见附件二)。

(三)村卫生所的财产设备,由乡村医生以使用人的身份与县(市、区)卫生局签定《使用协议》,规定财产设备仅供该村卫生所使用,村委会提供“财产担保书”。该村医改行或辞职,必须按《使用协议》如数交回。

(四)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开办时应安排药品铺底金(每所约1000元左右,拨入各乡镇卫生院后,乡镇卫生院应按《福建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向村卫生所提供所需药品,村卫生所根据药品消耗情况到卫生院购置药品。

(五)医疗空白村卫生所按每村1-2人配备,建成后乡村医生政府补助经费款各县(市、区)财政局可设立专户管理,由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分配方案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村每月200元,对个别联办村卫生所及人口极少的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自行规定。资金来源在省已补助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每村每月各补助100元。

(六)列入扶持的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其村委会必须无偿提供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村卫生所使用。

七、相关部门及乡级政府职责

(一)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宁市委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负责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所应承担部分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乡镇政府:督促相关村委会负责无偿提供房屋作为村卫生所医疗用房,并协助乡镇卫生院选好乡村医生。

(三)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医疗器械的购置。

八、监督与管理

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疗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县(市、区)卫生部门应详列乡村医生花名册(空白村单列)送同级财政备案,并应不定期下乡抽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督查落实,严禁在发放过程中少发、欠发、漏发和冒领,确保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人。

附件:村卫生所必须添置的财产和设备目录。

附件:村卫生所必须添置的财产和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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