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樊政办发〔2008〕55号
颁布日期:2008-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8〕55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2008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业,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即可,不再对其投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性审查。

2、放宽名称登记。全部取消冠省、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可根据企业的意愿,直接冠用省、市名。

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登记机关企业登记重大(疑难)事项审查小组审议通过,可予核准。

3、放宽企业登记。对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外,可核发有效期3个月、经营范围为“xxx项目的筹建”的营业执照。

4、放宽住所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申请个体登记时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

5、放宽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创业人员可以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

6、放宽企业出资期限。创业人员共同投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实行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投资人确有理由不能按期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的,可申请延期1年缴付。

7、放宽企业集团登记。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

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子公司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申请登记企业集团。

8、放宽名称使用权。申请人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企业注销后未满一年的字号,经原企业投资人同意,可作为新申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二、简化办事程序

9、创业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办结。

10、注册登记实行“七二一”模式。即极大限度地简化注册登记程序,要求做到70%以上的登记事项实行一人审核办理,一审一核事项不超过20%,重大(疑难)事项需集体研究审核的控制在10%以内。

1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后,能够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确实不能当日办结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日办结率达70%以上。

12、对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

13、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登记权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登记,申办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基层分局)申请,由工商所(基层分局)受理、初审,报所属县(市、区)局(分局)核准。除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日办结,当日办结率达100%。

14、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场办结。在自营场所宣传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5、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16、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免于登记,承办方只需将参展经营者的审查情况报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备案。其他商品展销会登记委托举办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办理。

17、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无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年检,一般当场办结。需要对年检材料中进行实质性内容核实的企业年检,5个工作日内办结返照。年检机构当场年检返照占受理年检企业数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18、下放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权限,由工商所(基层分局)直接对辖区个体工商户开展贴花验照,贴花验照当场办结率达100%。

19、建立网上登记、年检平台。申请人可以从网上获取登记、年检信息,下载相关表格,申报登记、年检材料,工商部门确定专人及时上网查看回复,在网上审查办理。

对连续3年以上正常参加企业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商事信誉良好的企业,经认定可免予年检。

20、创业者申请办理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齐全,登记机关应当即受理,当场登记办结。

21、探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办结,免收登记费。

三、优化服务措施

22、进一步推进“一流登记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登记零过错、办件零违诺、干部零违规、用语零违禁、服务零投诉、规费零错收”。

23、开展注册登记“四通三办”服务,即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畅通;基本符合规定,又不违反原则的予以变通;与有关规定要求有差距的帮助疏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强沟通。实行“放下就走,办好来拿;来了就办,办了就走;要办就说,办好送去”的便捷服务。

24、开展注册登记延时服务。对已受理的登记事项,在工作时间尚未办理完结,确需当日办结的,应服务对象要求,登记窗口提供延时服务,直至该事项办理完毕。

25、开展注册登记无假日服务。申请人因故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前来办理而急需申办的登记事项,可事先派人或电话预约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节假日,按预约时间在窗口等待办理,提供无假日服务。

26、对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跟踪服务。辖区工商所(基层分局)应设立合作社维权服务站,为合作社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合作社在信息交流、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

27、征收个体户管理费要坚持“程序上实行阳光定费,标准上只降不增、逐年下降”的原则,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的赋费负担。

对大中专毕业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按阳光定费程序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8、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业项目企业,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到即办,当场办结,做到“简程序、快速度、零收费”。

29、加大市场主体争创名商标的服务力度,实行专人专职,通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定向培育、跟踪服务,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30、加大商标维权力度,重点打击“涉命”、“涉农”、“涉名”、“涉外”四类商标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3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工商部门可为其提供合同签订方的登记信息、信用信息等查询服务,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确保合同履约。

32、合同当事人为维护各自利益出现纠纷时,工商部门要利用合同行政调解职能,积极进行协调和调解,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损失。

33、对首次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涉及食品安全、前置许可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外,及时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等措施,帮助其规范发展,免于行政处罚。

34、充分发挥个体私营者协会作用,积极协调私营企业、劳动部门等社会各界,每年举办1-2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招聘洽谈会,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全民创业。

35、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36、把促进全民创业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半年一检查、年终一考核,将落实效果作为评价各级工商部门执行力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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