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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要求,自2001年始,我市对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筹集标准一直执行1998年底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确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快速增长,高技术医疗设备大量临床应用和下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筹集标准已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全市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2004年度企业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已达8018元,2005年支出预计将超出总节余的319.42万元。
为了切实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含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筹集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500元。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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