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有关规定,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关注民生、解决民难、维护民权、落实民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巩固发展”的工作方针,以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难问题和推进城镇居民(包括低保对象)医疗保障为重点,把目前劳动部门负责运作的医保体系和民政部门负责运作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在原有基础上实行一体化运作,充分发挥现有公益医疗机构的作用,积极引导公益性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起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定点公益性医院为依托,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惠民便民,覆盖全市的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各类人员医疗保障机制、筹资机制和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及因病致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按照整合资源、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全市医疗救助体系实行统筹规划,统筹设计,统筹组织,统筹实施,实现“医保”和“救助”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政府资源。
三、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特困企业职工;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
(六)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称号,且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特困人员。
上述救助对象只限于新乡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居民.
四、救助形式
实行医院减免费用救助、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中救助四种形式。
(一)医院减免费用救助医院减免费用救助是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由定点医院按下列规定减免医疗费用:
1.实行减免优惠医疗。免收挂号费(包括病历本工本费)、诊查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降温费;床位费减半,手术费、检查费、血液费减收10%。
2.采取适宜医疗技术,使用同质低价药品及卫生材料,在药品、卫生材料使用中原则上没有销售加成。
3.属于单病种最高限价的病种,最高限价标准降低10%。
4.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逐步扩大单病种最高限价病种数量。
(二)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住院医疗保险救助:一是民政部门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保险待遇;二是参加劳动部门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从现在的500元降为400元,当年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报销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为300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对城市低保人员因病住院个人负担较重为救助对象,除按照本办法第四款第一条予以医院减免费用外,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报销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所给予的再救助。
(四)大病医中救助
大病医中救助是对城市低保人员已确诊患有几种指定救助病种为对象,在就医过程中实施的医疗救助。救助范围: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可以享受医中救助。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3.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患者。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5.心肌梗塞。6.脑中风。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8.严重烧伤。
五、救助标准及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在500—2000元之间,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三无家庭”(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2000元的最高补助标准,其它家庭视情况享受500—1000元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指一年两次以上患不同重大疾病)累计不超过3000元。
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符合救助范围的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予以核实;
2.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上报。
3.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二)大病中医疗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
救助标准: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额度为2000元的医疗救助。且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标准资金第一次住院救助2000元,第二次住院可申请1000元的医疗救助(指一年内患两种以上或两次患重大疾病住院)。享受大病医中救助的,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凭相关证件及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新乡市居民重大疾病医中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并在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公示。
六、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职责
(一)市属二级以上、区属及驻市医疗机构、河师大职工医院及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二)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按照卫生部门统一规划,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导医疗资源下沉,实现以定点医院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上下联动的医疗救助体系,及时诊治需要医疗救助的病人,做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治,努力形成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双向转诊的救助机制。
(三)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为医疗救助病人着想,能在社区诊治的不留在医院,确保救助对象以最低的医疗费用,享受到最优质的医疗服务。
七、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中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中救助的对象的确认、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救助及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等救助工作。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和本办法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
(四)市人事部门负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的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管理工作。
(五)市总工会、市人事部门负责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经济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人员需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管理等工作。
(六)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成立由市政府牵头,民政、劳动、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有针对性地指导医疗救助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医疗救助体系的正常运转。
(八)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八、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将根据各区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以前我市市区有关医疗救助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院扩大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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