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6-08-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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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6]134号
小店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小店工业园区及黄河故道沿线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工业园区及黄河故道沿线文物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新乡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新乡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小店工业区地处黄河故道,在商周至宋金时期沿黄河两侧(含黄河故道)分布着许多城市聚落遗址和渡口码头。2005年底,在小店工业区建设中,由工程取土引发的群体性盗挖吴起城遗址文物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表明,在黄河故道上埋藏有较高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址和文物。根据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小店工业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函》(豫文物管〔2006〕3号函)的精神,为防止类似盗挖吴起城遗址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小店工业区及黄河故道内地下文物的安全,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小店工业区及黄河故道的开发建设规划,要有文物管理部门参加,确定重要文物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
二、小店工业区及黄河故道进行开发建设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施工前须报请相关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发现文物,则须进行考古发掘或采取其他文物保护措施。三、须报请省文物局组织有关考古研究单位对吴起城遗址进行考古发掘,依据发掘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小店工业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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