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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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与现行医疗保障体制相适应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统筹制度,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制度,根据社会医疗水平的提升和财力的增长适时提高医疗统筹金标准,努力改进服务方式,为已参加医疗统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未参加地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中省驻宜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规定,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按照规定渠道,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的渠道,切实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及时、据实报销。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区别不同情况,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困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千方百计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治病困难。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从2007年1月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预算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残疾等级、困难程度、当地群众医疗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七级每人每年500元,八级每人每年400元,九级每人每年300元,十级每人每年200元。
四、完善部门负责制,对优抚对象实行全方位的医疗优惠优待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负责制,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其它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卫生部门要督促各类医院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服务点,对就医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挂号、就诊和入院,凭证免收各类挂号费,并在服务窗口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优待标志。家居农村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财政解决,个人予以免缴。市民政局要督促市优抚医院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每年在市优抚医院集中收治500名以上治病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所需经费以今年市民政局下达的选送计划为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在预算内安排保障(其中,西陵、伍家岗、点军和[犭虎]亭区由市级财政负担60%,区级财政负担40%;峡口风景区由市级财政负担)。城乡优抚对象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优先给予大病救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优抚医疗优惠待遇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全面落实。要督促承担优抚医疗优惠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履行优抚医疗优惠责任,切实把各项优抚医疗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定期检查优抚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落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落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因待遇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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