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8〕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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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国家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近年来,国家和省通过采取逐年提高补助标准和开展“关爱行动”等一系列措施,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加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门诊医疗费用开支逐年增加,成为当前重点优抚对象中平均年龄最大、医疗困难最突出的一个群体。为了切实保障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1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开始,对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必须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6级在乡老复员残疾军人除外),即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
二、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期间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发放门诊医疗补助不低于400元;解放战争期间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发放门诊医疗补助不低于300元。
三、经费渠道。在乡老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补助从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款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四、发放方式。从2009年开始,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在乡老复员军人人员名单,6月底前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社会化方式,将门诊医疗补助一次性发放到在乡老复员军人个人帐户。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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