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
2.2重大事件
2.3较大事件
2.4一般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咨询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5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医疗机构应急工作
4.4采供血机构应急工作
4.5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4.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5.6物资储备
5.7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通讯保障
6附则
6.1术语说明
6.2责任与奖惩
6.3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6.4实施日期
7附件
7.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7.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配备
7.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药品配置
7.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仪器设备配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佛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佛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地级以上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区卫生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在国务院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咨询组
市、区卫生局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救治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医疗卫生救护队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采供血机构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用血的供应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生局最高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卫生局领导到达前,由已到达现场的医疗急救中心(站)负责人或医疗卫生救护队负责人担任指挥。
3.5相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经贸部门: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调运工作。
(4)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
(5)公安部门: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6)民政部门: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7)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案,并落实相关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农业部门:及时通报农(林)业自然灾害动植物防疫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0)物价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12)安全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3)交通、铁路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14)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15)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4.1.1I、Ⅱ级响应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或省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Ⅲ级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请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并及时向有关市通报情况。
4.1.3IV级响应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请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送。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救治和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伤病员,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医疗机构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情况快速组织本单位医疗救护队伍,准备好急救药品、器械及救护车等随时待命,同时做好院内抢救伤员的各项准备工作。
4.4采供血机构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供血机构要根据事件发生严重程度做好临床伤病员急救的血液供应准备工作,保证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4.5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采样、卫生监督执法,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号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区、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指挥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治机构、急救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下,整合各区现有120急救网络医院,组建一个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快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市级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佛山市中医院建立紧急骨伤救援中心。各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5.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级依托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核辐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市职业病防治所予以配合。各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救治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区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5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紧急医疗卫生救援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须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通讯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信息产业局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的通讯畅通。
6附则
6.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
6.4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附件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业务机构
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业务机构
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业务机构
国家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业务机构
卫生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配合
领导或业务指导
突
发公共事件医
国务院或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疗县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示意图)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配备
各医院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设领导组、医疗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一、领导组:组长由业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办、医务科、门诊部、院感科、感染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医疗救护组:下设医疗救护专家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应急医疗队、应急救护物资准备小组。
(一)医疗救护专家小组:组长由业务副院长担任,院办、医务科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内科、外科、急诊科、妇产科、儿科、骨科、感染科、ICU、护理等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减。
(二)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组长由感染科(办)科长(主任)担任,成员由院感科、感染科、呼吸科专家组成。
(三)应急医疗队:(一级医院1-2支,二级医院2-3支,三级医院3-4支分队)每支医疗分队人员组成:医生:内科、外科、急诊科、骨科、烧伤科、感染科等专业主治以上医生各1名;护士:内科、外科、急诊科等科室护师以上护士各1名;救护车司机1名。医生、护士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三、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总务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务科、供应室、设备科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附件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药品配置
品名
规格
监护车数量
普通车数量
备注
盐酸肾上腺素
1mg/支
20
10
1、同类药物可选择配备,替换使用
2、用后及时补充,保持基数
异丙肾上腺素
1mg/支
10
5
去甲肾上腺素
1mg/支
10
5
可拉明
0.375/支
10
5
洛贝林
3mg/支
10
5
多巴胺
20mg/支
10
5
阿拉明
10mg/支
10
5
多巴酚丁胺
20mg/支
10
5
硝酸甘油针剂
5mg/支
5
2
纳洛酮
0.4mg/支
10
5
西地兰
0.4mg/支
5
5
呋塞米
20mg/支
10
5
度冷丁
0.1mg/支
3
2
酌情
吗啡
5mg/支
2
0
酌情
氨茶碱
0.25/支
5
3
阿托品
0.3mg/支
20
10
止血敏
0.25/支
10
4
立止血
1u/支
10
4
地塞米松
5mg/支
10
5
20%甘露醇
250ml/袋
3
2
地西泮
10mg/支
10
5
苯巴比妥
0.1/支
5
5
利多卡因
50mg/支
10
5
心律平
35mg/支
5
3
异搏定
5mg/支
3
3
可达龙
150mg/支
5
3
酌情
胃复安
10mg/支
5
3
654-2
10mg/支
10
5
长托宁
1mg/支
6
4
郊县酌情配备
品名
规格
监护车数量
普通车数量
备注
氯磷定
0.25/支
5
5
复方氨基比林
2ml/支
2
2
10%氯化钾
10ml/支
5
2
10%葡萄糖酸钙
10ml/支
5
5
50%葡萄糖
20ml/支
5
3
5%葡萄糖
250ml/袋
5
3
0.9%氯化钠
250ml/袋
5
3
25%硫酸镁
10ml//支
5
5
催产素
10u/支
5
5
5%碳酸氢钠
250ml/袋
2
2
硝酸甘油片
0.5mg/片
10
10
肠溶阿斯匹林片
0.1/片
10
5
心痛定片
10mg/片
10
5
开搏通片
12.5mg/片
10
5
冰袋
(一次性)
1
1
舒喘喷雾剂
瓶
1
1
安尔碘溶液
瓶
1
1
附件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仪器设备配置
救护车辆、救护车上设备配置、大型救护通信配置、大型救护电源配置。
一、救护车:数辆(一级医院:1辆,二级医院:2辆;三级医院:3辆)
二、救护车上设备配置:
通讯配置:设有110报警、120急救、可移动子母电话等通讯系统统一指挥调度。
灯光配置:车头大灯车外照明、车内照明系统,手电筒1支。
三、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品名
单位
监护型的配备量
普通型的
配备量
急救箱(包)
只
1
1
表式血压计
只
1
1
病人标志卡
套
3
1
听诊器
副
1
1
敷料剪
把
1
1
止血钳
把
3
1
手电筒
把
1
1
镊子
把
1
1
60ml注射器(一次性)
只
1
1
20ml注射器(一次性)
只
5
1
5ml注射器(一次性)
只
10
2
7号留置针
只
10
5
三通
只
10
5
肝素帽
只
10
5
止血带
条
1
1
砂轮片
只
1
1
药勺
把
1
1
体温计
支
1
1
绷带
卷
10
1
品名
单位
监护型的配备量
普通型的配备量
三角巾
条
5
1
敷料(大、中、小)
若干
若干
胶布
卷
1
1
氧气瓶(固定于车上)
只
1
1
氧气袋
只
1
1
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
个
1
1
静脉输液器
副
5
1
给氧鼻导管(塞)
根
10
2
酒精盒
只
1
1
脱脂棉
若干
若干
心脏除颤(或带无创起搏)
/监护仪
台
1
心肺复苏器
台
1
便携式呼吸机
台
1
酌情
简易气囊面罩呼吸器
只
1
1
吸引器
台
1
酌情
直接喉镜
套
1
1
气管导管(含钢丝、牙垫、开口器、拉舌钳)
根
10
3
心电图机
台
1
1
口对面罩吹气管
套
1
污物筒
只
1
1
环甲膜穿刺针
支
2
2
夹板(木制或可塑)
块(卷)
若干
若干
颈托式颈部固定器
套
1
1
负压式骨折固定气垫
副
1
1
快速血糖测定仪
台
1
1
移动式担架床
台
1
1
硬板担架
副
1
铲式担架
副
1
折叠式担架
副
1
软担架
副
1
1
注:病人标志卡颜色:
危重:红病重:黄较轻:绿死亡:黑
四、大型救护电源配置:
应急灯数台、手电筒4-8支。
五、大型救护通信配置:
无线电台进行联络通讯,可移动电话、对讲机,电子地图(GIS)、声像传感系统(CCS),建立指挥调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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