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郑政办〔2008〕37号
颁布日期:2008-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8〕37号二○○八年九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认真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通过宣传手册、黑板报、宣传单、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要通过宣传,努力形成领导干部熟悉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干部精通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各界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良好局面。要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应急知识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与培训

1.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熟悉和掌握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认真组织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通过自学、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使广大机关干部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2.各县(市)、区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围绕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负责人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班或研讨会。

4.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提高公务员队伍应急知识、防范意识和处置能力。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5.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三、切实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一)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和完善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四落实”。同时要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机构建设,确保应急管理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兼)职人员办事。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要重点抓好三项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突发事件协调联动机制。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强化对防范处置政策措施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核评估,提高应对工作规范化水平。二是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三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援救、救灾捐赠、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三)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2008年底前,所有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均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和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预案演练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四)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推进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平台于一体的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

(六)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转变。对一些重大敏感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分包领导,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尽快督促整改到位,并加强监控,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事故灾难,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七)强化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市、县(市、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有计划地配齐配强必要的装备,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要建立健全专家辅助决策机制。今年,市政府将着手组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发挥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功能。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

(九)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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