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2005年,在市辖区进行试点,时间为1年。随后,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用1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救助对象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救助范围
1.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以下大病、重病(29种)予以救助: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手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高血压三期、心衰、严重心率失常需手术或安装起搏器、主动脉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昏迷、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脊髓灰质炎、脑部良性肿瘤、重症脑损伤、脑炎、细菌性脑膜炎、植物人状态、慢性呼衰、慢性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各类外伤需截肢或脏器摘除或植皮、Ι型糖尿病。
2.在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以上,患其他重病、大病的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五、救助标准
1.在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1000元以下自理;1001―3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20%补助;3001―6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补助;6001元以上,按个人负担费用的40%补助,最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2.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病人,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后,再按比例享受救助。
3.患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的救助对象,一次就医费用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度累计计算;超过1000元的按上述比例进行救助。
4.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以外的其他不适合住院治疗疾病的门诊费用,根据每季度累计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
六、救助资金来源
各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为辅,多渠道筹集。
1.区级财政按当地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10%的标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根据每个区当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4.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七、医疗服务
1.救助对象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政策。
2.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八、救助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第一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社区居委会对区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十、组织实施
城市医疗救助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区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协调工作。
2.认真落实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3.民政部门要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4.城市医疗救助自2005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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