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文〔2004〕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加快郑州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其转岗就业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城市繁荣,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实践证明,农民进城务工,既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繁荣,也缓解了农村就业矛盾,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外出务工已成为当前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近年来,虽然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展还不平衡,系统培训和大规模有组织输出工作还不到位,很不适应当前和今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目前,我市共有农村劳动力220万人,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100万人以上,已转移输出40万人,尚有60万人有待转移,而且每年还要新增10万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非常艰巨。

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市场信息和岗前或岗位培训将是劳动力转移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劳动力转移健康稳固发展的有效保证。同时,岗前培训对增加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常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国家项目?阳光工程为依托,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职业技能,促进农民转岗就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兼顾岗位培训,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主管、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2004年全市培训农民工3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10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岗位培训15万人次。到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7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其中35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在我市企业就业的9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从2005年起,力争实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50%以上,农民工输出特别是出国务工人员中农民工数量要有重大突破。

四、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组织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15?90天左右,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

(三)岗位培训。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定期抓好岗位新技术、生产安全等知识的岗位培训。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用人单位的成本核算。

五、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盘考虑。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部门要重点做好劳动力输出工作,负责技能鉴定和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教育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中小型企业服务、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也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参与转移培训工作。

(二)面向社会,整合培训资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来开展。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的、民办的,都可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都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转移培训项目。阳光工程项目要面向社会,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或评选择优的方式来确定培训机构。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首选条件,择优确定。

(三)面向市场,按需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参加培训班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

(四)突出重点,搞好示范。2004?2005年,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工作,全市完成10万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和20万人的引导性培训任务。选择1?2个领导重视、劳动力输出数量大、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要选择1?2个培训机构作为示范性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强化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良好环境。强化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成本。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要防止强制农民参加收费职业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了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借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之机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高收费。

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上下贯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逐步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市)、区有网络,培训机构有台帐的工作格局,及时、准确公布劳动力资源、培训基地和市场劳动力供求等信息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要加强跨地区间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受地、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加强对劳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减少农民外出就业盲目性,降低外出就业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六、培训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省财政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郑州市财政按比例配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中发〔2004〕1号文件中提出的“各级财政都要专门安排用于农民技能培训资金”要求,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对中央投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省、市、县(市、区)按2:2:6的比例进行配套,原则上每个县(市)财政不得少于1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切块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金融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要通过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投入,调动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积极性。财政安排的培训资金,由阳光工程办公室统筹安排,金额用于对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民和对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农民工培训的补贴,真正让农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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