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佛山市区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佛山市区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2]180号
转发关于佛山市区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佛山市区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公用
事业局、佛山市卫生局关于佛山市区
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佛公用字〔2002〕88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均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单。医疗废物处置不当或流失,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医疗垃圾,已于今年7月1日起,委托广州市绿之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包,集中收运,实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产生医疗垃圾的患者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广州市芳村区人民医院等医院按住院床日收取医疗污物集中处理费的批复》(粤价[2000]46号),《关于卫生院、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污物集中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佛山市区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标准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依据省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每日每床2元的收费标准,我市先执行每日每床向病人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1.8元,其中1.6元上缴用于医疗垃圾集中处理,0.2元留给医疗机构用于医疗垃圾收集成本。以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到位。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根据年门诊量制定收费标准:年门诊量在5万人次以上的,每年交医疗垃圾处理费1200元;年门诊量在1万-5万(含5万)人次的,每年交医疗垃圾处理费600元;年门诊量在1万(含1万)以下的,每年交医疗垃圾处理费300元;工厂企业医务室,每年交医疗垃圾处理费100元。
(三)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医务室暂不收费。
二、收费管理
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的款项,除支付给广州市绿之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外,余款留作我市今后医疗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专用建设资金(详见附表)。
医疗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环卫处向市区有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统一收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入经营性收费专户,需支付时由财政拨给市公用事业局转支,结余资金由市公用事业局做出用款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支出。
三、缴费方法
(一)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季上报医疗统计报表的同时,依据每季床日数,按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理专户上缴医疗垃圾处理费。
(二)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在每年年底前,按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理专户上缴下一年医疗垃圾处理费,并凭市环卫处开具的收款发票到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每年度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三)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执业资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业务量和缴交费用情况,发现虚报、瞒报和不缴交医疗垃圾处理费者,按《卫生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一方面用于我市医疗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专项经费;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收费,督促所有产生医疗垃圾的单位,自觉将医疗垃圾交由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因医疗垃圾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佛山市卫生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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