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
退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4〕2号)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07〕167号)中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其中军队退休干部,包括退休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以及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的职级对应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直安置管理的技术4、5、6级和高级专业技术7级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副师职以上(含副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即享受我市副厅职以上退休领导干部的医疗待遇。
二、由各区安置管理的副师职以上军队退休军官和技术4、5、6级以及高级专业技术7级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的医疗待遇参照市直副厅职以上退休领导干部的医疗待遇执行。即门诊医疗费不实行定额包干,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住院床位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个人自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具体操作由区公医办负责统筹办理。若区现行的军队副师职以上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低于市直副厅职以上退休领导干部医疗待遇的仍按区待遇执行。
三、军队中级专业技术7级、技术8级和正团职退休干部享受我市(或所在区)正处级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技术9级和副团职退休干部享受我市(或所在区)副处级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四、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安置管理所属的区级财政解决,市直安置管理的由市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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