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府办发〔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1〕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投入转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提高到人均25元。今后将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以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不含设备检查和医技检验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省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州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疗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等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以县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需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三)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严格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绩效考核目前暂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2号)文件执行,以后逐步完善。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安排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县卫生和财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统筹考虑确定。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加强和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需要,州、县财政从2011年起将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300元。各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对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村医生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村卫生室办医条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指导。对实施了药品零加价销售的村级卫生室(站)和基层民办医疗机构,同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州、县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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