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8〕13号
颁布日期:2008-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8〕1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修订的《关于完善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十四次常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完善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关于完善海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和《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问题,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依据及基本原则

以《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青政办[2005]160号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建立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以下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军队参加战役人员。

三、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医疗由州、县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由各州、县民政局审核后实报实销。

(二)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旧病复法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三)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下岗无单位的优抚对象由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可全部从优抚对象医疗费中支出。

(四)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金中给予补助。

(五)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政策: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六)原给农牧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的每人每年20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改为门诊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的门诊补助。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门诊费400元。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门诊费290元,每年年初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人。

(七)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给予救助。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农村优抚对象救助

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2)城镇优抚对象救助

城市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属于城镇最低保障对象的,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对个别特殊情况,如:1、二级以上高血压;2、类风湿;3、心脏病并发性功能不全;4、糖尿病;5、失代偿期肝硬化;6、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明显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医疗补助的方式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医疗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资料,医药费支出凭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经当地民政局审核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

(5)不予报销范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故意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镶牙、美容、救护车费、伙食费及保健药品费;家属陪床费、伙食费、取暖费;私人诊所的药费等。

(6)医药费凭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坚持当年有效,当年报销,不能留作次年用;医药费凭证必须是患者真实姓名,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凭证上填写患者身份证号,姓名必须要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2、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优抚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当地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结算凭证、出院证明、身份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民政局进行审核、核定救助比例,并报销医药费。医疗救助费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报销。

四、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

1、优抚对象医疗资金采用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地方财政专项安排,动员社会力量捐助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作为补充等办法进行筹措。

2、各县财政建立城乡优抚对象每人每年30000元的医疗救助基金,设立基金专户,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州、县民政部门商州、县财政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专门帐户,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5、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6、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

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关系国家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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