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08〕1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沧有关企业: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
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8号)精神,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使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二)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对象和范围
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民营企业)。主要包括:
(一)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石油、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地下人防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游乐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歌舞厅、影剧院、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工作内容及重点
(一)各行业企业具体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重点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情况;
3.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政策执行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7.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
(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完善。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排查治理工作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2.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二)建立健全“三个机制”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经常、全面、系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要组织力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乡镇一级每月要到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到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并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上一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
3.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一些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由各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安委办要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从中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报同级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及时核销挂牌。
五、工作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
(二)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市交通局牵头,海事、港航、公安、铁路等部门配合,负责道路交通、海上运输、铁路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公安局牵头,卫生、文化、旅游、交通、农机等部门配合,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和道路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市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旅游局牵头,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旅游宾馆、饭店、景点的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教育局牵头,卫生、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医疗卫生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市文化局牵头,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农业局牵头,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全市农业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三)市房管局牵头,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房管系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四)市人防办牵头,公安部门配合,负责人防工程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外资、外贸企业以及商贸流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用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3月)。上述牵头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发本系统的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和市直有关部门制订的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工作方案。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二)排查治理阶段(2008年3月至12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排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安委会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专家组,及时开展指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有效形式加以推广,指导各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0月底前要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全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销号。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并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格停产检修企业复产的安全检查验收,严防企业在复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重点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火灾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2.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市)场、车站、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要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迎奥运”专项督查行动。督导检查要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工作相结合,组成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和系统内企业的督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雾、雪、冰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总结推广阶段(12月)。市安委会将于12月份召开全市“隐患治理年”活动总结暨隐患治理推进工作会议,对全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构,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要在3月25日前对此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要突出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要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要突出抓好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要突出抓好全市“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突出抓好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加强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工作力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加强动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要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今年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信息报送、数据管理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巩固隐患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立足长远,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决杜绝新的重大隐患产生。
(七)建立健全调度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调度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及时调度活动进展情况,并在三个重要时段结束当天将工作情况连同《沧州市隐患治理年活动调度表》、《沧州市重点事故隐患登记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在3月25日前将工作牵头部门、联系人及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207001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沧州市隐患治理年活动调度表
2.沧州市重点事故隐患登记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