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08〕107号
颁布日期:2008-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沧州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

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2008年10月7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为全面落实省政府集中行动方案,确保我市三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强化整改,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组织开展集中行动,要明确目标,务求实效。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监管意识。二要落实责任,切实形成人尽其责、层层把关的责任体系。三要突出重点,确定阶段性目标,切实取得实效。四要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二、主要任务目标

(一)安全生产

主要目标:

──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5处重大火灾隐患2008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年底前,对已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实现挂牌督办并得到有效控制;4家存在安全隐患的氢氧气瓶充装单位全部整改。

──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

主要任务:

1.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对涉及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液氯、液氨等危化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管。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督促有关县级政府加快2家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化企业搬迁工作,落实完善搬迁方案,按承诺力争2009年6月底前搬迁完毕或开始组织实施,届时没有实施搬迁的一律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特种设备。对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发生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氢氧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整顿,达不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实施关闭。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3.道路交通运输。继续抓好“三超”(超载、超限、超负荷)整治工作,对重点路段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逻管控,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强化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无超员、无超速、无疲劳驾驶、无酒后驾驶,车辆状态良好。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行动,加大危病桥管理和整治力度。开展水上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4.消防安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及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各地依法整改一批火灾隐患单位、依法查封一批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依法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处理一批违法责任人。严格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5.建筑施工现场和危房排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按部门职能分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桥梁、工厂、水利等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对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类治理,确保100%整改到位。加强各行业危房特别是学校危房排查工作,督促责任主体排除隐患,确保房屋安全。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食品与药品安全

主要目标:

──经认证的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农产品违禁使用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饲料100%达到农业部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全市奶站(厅)100%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奶站经营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企业所用原辅料批批索证索票;出厂产品批批自检合格;符合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无证无照及达不到要求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全部得到有效整治。

──餐饮业100%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及台帐记录制度;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100%卫生合格并亮证经营;100%贴挂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识,从业人员100%持有健康证;无证餐饮单位全部得到查处,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取缔。

──全面压缩定点屠宰厂。根除私屠滥宰和注水肉问题,规范定点屠宰厂。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屠宰违法案件100%得到查处;定点屠宰厂100%落实无害化处理和冷库管理制度;各类市场、餐饮单位和肉制品加工厂均不销售、使用注水肉、病害肉;落实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有效机制,严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避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整治重点:

渤海新区:乳制品、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黄骅市:假消喘药、水果干制品、冬枣、小麦粉、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任丘市:假消喘药、酱类产品、奶制品、蛋制品、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河间市:酱类、腌制蛋类、枣制品、驴肉、小麦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泊头市:假消喘药、枣蜜饯、白酒、小麦粉、饲料、肉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棉籽油加工小油坊。

沧县:假消喘药、枣蜜饯、肉制品(奇美肠)、饮料、调味品(芝麻油、芝麻酱)、饲料、屠宰、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青县:假消喘药、乳饮料、调味品(芝麻油、芝麻酱)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海兴:小麦粉、肉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盐山:肉制品、饲料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孟村回族自治县:肉品、屠宰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南皮:小麦粉、肉品、奶制品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棉籽油加工小油坊。

献县:假消喘药、枣蜜饯、小麦粉、肉品、奶制品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东光:肉品、奶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棉籽油加工小油坊。

吴桥:烧鸡、宫面、小麦粉、肉品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棉籽油加工小油坊。

肃宁:肉制品、饲料、水产品等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非法小作坊、棉籽油加工小油坊。

新华区:肉制品、纯净水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运河区:饲料、兽药、肉制品、纯净水等生产经营企业,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开发区:街头小饮食摊、小食杂店等。

主要任务:

1.抓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加强对种养殖业产品农兽药残留和禁用药物、添加剂的监测,全面清查收缴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严查非法生产、使用、经营违禁兽药和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行为。查清全市奶站(厅)底数,规范规模养殖场(区)和奶站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鲜奶质量。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

2.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格原辅料进货管理,坚决杜绝收购、使用不合格的鲜奶等原辅料;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购置检测设备,执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做到不合格的原料不进厂,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3.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务局配合。

4.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督,严格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假冒伪劣和非食品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5.净化生猪屠宰市场。调整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扶大压小,支持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屠宰厂做大做强,压缩小型屠宰厂点。生猪屠宰必须持有有效的定点屠宰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消除私宰“专业村”、“钉子户”,坚决打击屠宰注水猪、制售病害肉和使用注水肉、病害肉行为。加强定点屠宰厂冷库管理,严禁私藏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全面加强基层屠宰监管与执法队伍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6.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以大型企业、高危品种为重点,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落实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和质量责任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医疗器械产品特别是第三类和有源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开展医疗质量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市邮政局配合。

(三)节能降耗

节能目标:

1.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达到全年必保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高于全年计划目标;2008年10月底前,市节能重点企业节能量完成10万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列省“双三十”、“双百”的8家企业节能量要完成年度计划的80%以上。

2.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水泥、造纸、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3.年内按规定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4.200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落实到位。

主要任务:

1.强化各县(市、区)、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按照今年9月全市督导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进行逐一协调调度,督导其于2008年10月底前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并依据各县(市、区)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全年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行预考核。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

2.加强对高耗能行业的监管。督导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高耗能行业中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摸底排队,按照节能目标完成预考核结果,对完成任务难度较大或达不到计划进度目标的,责令其关停部分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对应关停未实行关停的企业,在煤炭、电力、资金等要素供应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统计局、工促局负责。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认真总结本地本部门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审批情况,重点是2008年8月25日以来高耗能项目限(禁)批规定执行情况;年内按规定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4.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督导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内具体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对各县(市、区)列入今年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未能按期淘汰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并对企业所在县市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5.加快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进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河北鑫泉焦化有限公司、泊头华美铸造有限公司、青县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以及南皮亚明灯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督导其加大资金支持项目工程的实施力度,要求其年内形成节能能力;做好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2MW节能综合利用发电等25项资源节约工程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促局负责。

(四)污染减排

主要目标:

2008年,我市主要水污染物COD要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1.8%,控制在4.48万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5.80%,控制在3.98万吨以下。省“双三十”重点县沧县主要水污染物COD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1.8%,控制在1323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7.56%,控制在1479吨以下。肃宁县主要水污染物COD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0.2%,控制在898吨以下;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20%,控制在640吨以下。

主要任务:

1.减排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COD及SO2减排任务必须以责任书形式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要设立了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专职人员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并按要求正常运行。要规范编制年度减排计划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按时上报。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督导调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减排工作会议并有调度记录等相关文字材料。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帐、污染减排监察系数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加快《“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28个水污染工程治理项目和1个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程。其中,尚未开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泊头市双狮赵污水处理厂、任丘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青县县城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东光县城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肃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吴桥县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工;黄骅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河间市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沧县污水处理工程和东光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工;沧州市运西污水及再生水处理工程、海兴县城污水处理工程、沧州市渤海新区污水处理厂、肃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献县污水处理工程和南皮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工并争取提前完成。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要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COD:50毫克/升),已建成但出水不能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限期达标。南皮县烟气治理项目(大气治理)和除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程项目要案责任书要求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强化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按照规定安装脱硫设备,脱硫效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脱硫设施运行时间达到正常发电、供热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施主要数据储存必须达到1年以上并逐月按时上报市环保部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加快重点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与联网。2008年10月底前,29家省环保重点企业的8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11月底前,全部实现自动监控并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率确保达到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组织领导

这次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上下结合,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集中行动期间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集中行动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检查。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到第一线,具体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开展集中行动负总责,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指挥协调机构,加强日常协调督导工作;配合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协调联动,全面完成集中行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失职人员。集中行动结束后,如再发生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重大恶性事故,或节能减排工作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将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督导协调,确保这项集中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集中行动成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坚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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