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08〕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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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贵政办〔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的正常运行,结合《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2002〕82号),现补充如下意见:
一、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每人每年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离休人员门诊定额,从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
二、离休人员到定点医院就诊和住院,其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属于自费的药品和自费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
三、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外,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安装人工器官及安装过程的医疗费用和进行冠状动脉形成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高费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确有困难的,由个人申请,经批准,统筹基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按国产价格核补),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80%。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改善对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各医疗定点医院要对离休人员的病情进行跟踪服务,根据离休人员健康状况,尊重离休人员的医疗需求,未经本人同意不许重复乱检查,不许滥用药品药物,要为离休人员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医疗费支出。
五、财政部门要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开支的实际,每年适当增加财政预算,保障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含三区)单位离休人员。中区直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可委托市医保中心代管,不纳入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与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实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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