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衡政办函〔201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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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文山会海”的七条规定》(冀发〔2013〕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质量,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统一受理,其他科室不予受理;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格式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要求,用正式文件字头纸、有正式文件编号、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日期与报文日期相差不超过2天;要规范使用文种,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受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除市政府领导特别要求直接报送的文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签批,防止公文“倒流”签批和市政府领导重复签批。
各地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财政资金等需转请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请示类公文,由秘书二科转有关专业科室研究审核,报请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同意后,转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确保公文报送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把握政策、求真务实、严谨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文起草、审核、报送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体例关、文字关和程序关,确保起草的公文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符合行文规范,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大力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力求文稿重点突出、内容简洁、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避免“穿靴戴帽”,减少附件或附件套附表的现象。
报送市政府的法规类规范性公文一般不超过4000字,请示类公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类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超过规定篇幅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三、做好协商会签工作。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在请示文中注明“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字样。代拟文稿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文稿内容负责,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起草部门要事先充分征求并采纳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后连同汇总的相关部门意见一起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要征求市法制办的意见。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未协商一致意见的文稿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协商会签。
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文件,实行前置协商、审核制度。文稿起草部门要事先对文件涉及部门进行意见征求,经协商一致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在请示文中需注明“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字样,并附有相关部门的意见。请示经市长签批同意上会研究并经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按程序报批列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通过后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按照会议讨论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专业科室按发文程序办理。
四、大力精简各类文件。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数量。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工作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负责发文必要性审核,提出拟发或不发意见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重复、照抄照转的一律不发文;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落实举措和政策规定,一般性工作会议上已印发材料,一般性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以及通过当面协商、电话沟通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公文,一般由有关对口部门发文;凡下发的通知(包括会议通知)应一次性表达完整,就同一问题不发补充通知;部门的工作要点安排意见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同一事项一般一年只发一次文;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需作调整的,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成员需作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发文,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属部门职责范围内解决的工作事项,一般不得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请示解决。
五、实行公文计划管理。建立公文计划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公文,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发文计划建议,包括题目名称、发文依据、规格篇幅、主要内容等,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未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确因工作需要发文的,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发文。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报送的公文高标准、高质量。要进一步改进文风,下大力治理“文山”,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把过多的文件精简下来,使各级领导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抓好落实。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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