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07〕78号
颁布日期:2007-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7〕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黄南州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有关规定的意见

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51号)文件精神。现就《黄南州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05〕95号)中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并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

(一)将原规定三种救助对象中的“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变更为“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牧区低保人口”。原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规定不变。

(二)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纳入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范围。

二、关于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封顶线标准

(一)将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原定的“每人每年17.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

(二)将五保对象的门诊费在原定的“每人每年90元”补助标准上增加10元。

(三)取消原“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一次住院发生100元起报”的规定,救助对象发生住院费用后即按比例报付。报付比例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以上的补助70%执行。救助金额的核算,以合管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核定后的应报金额减去合作医疗补助数额后的余额为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基数。

(四)大病救助补助年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累计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关于农村牧区大病救助审批、报销程序

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原规定的四级程序简化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证件,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开具介绍信,由合管办审核批准。

四、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救助证的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费用补助的具体操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为县、乡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要求

1、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

2、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按规定直接补助。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定程序,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核,县合管办核准后,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给予补助。

3、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结算县、乡合管办预付的医疗救助费用。可按月或季度结算,也可先由民政部门预拨部分周转金,然后每3—6个月结算、核销一次。县合管办要建立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补助金专帐,乡(镇)合管办设立明细帐目,做到专款专用。

4、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必须记入《医疗救助证》,结余的门诊费可跨年度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做好记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搭配发放药品。

5、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使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医药费用票据的认定与管理,严防收费票据丢失、虚开的问题发生。

(三)加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公示、监督和检查。县、乡合管办协助民政部门定期公示医疗救助情况,提高透明度;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察和抽查工作。同时制定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编印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宣传材料,使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政策做到受益对象清楚、医疗机构明白,理解操作准确无误。

黄南州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填表单位:地区代码:

编号

申请日期

邮政编码

户主姓名

救助类别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病人姓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病种

住院医院名称

住院号

住院费用审核

本次住院费用合计:¥元,其中:医院减免费:¥元,实付住院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人民币(大写)¥元。

合管办负责人:合管办(盖章)

年月日

民政救助基数(元)

救助比率

(%)

救助金额

(大写)

村(牧)民委员会评议意见:

核查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乡(镇)政府核查意见:

核查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民政

部门

意见

经审定,同志符合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经核算大病医疗救助基数为¥元,按政策规定核准救助比率为%,救助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审批负责人: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救助类别: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2、救助基数:实付住院费用-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

3、救助金额:救助基数×救助比率;

4、救助比率: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救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救助60%;4000元以上的救助70%,但最高救助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注:本表一式三份,本地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乡(镇)政府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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