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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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充分调动各地大力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目标,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申办制组织召开旅游发展大会(以下称省旅游大会)。为了确保申办制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大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自2016年起实行申办制。会议针对全省旅游业改革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每次会议主题。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旅游项目现场推进、旅游产品宣传促销、旅游业招商引资以及旅游人才引进等。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申办原则,严格按照申办范围、申办条件、申办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省旅游大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关于召开会议的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做到节俭高效。
第五条省旅游大会每年第三季度召开,由各设区市以政府名义申办。会议可以在设区市(以下称市)所在地召开,也可以在旅游重点县召开。
第六条省旅游大会申办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局牵头成立省旅游大会申办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包括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旅游专家、媒体记者等,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条申办条件
(一)有突出的旅游业发展业绩。旅游业对本地区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年游客接待量、旅游业对当地农民收入和地方财政税收的贡献等旅游业发展经济指标、社会指标成绩突出。
(二)有丰富的旅游业发展经验。在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在旅游业融合发展、资源整合、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有特色旅游项目。旅游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大,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营销成效显著。
(四)建立多渠道的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国有旅游资源管理与经营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组建大型文化旅游产业集团公司、打造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投融资平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有良好的旅游业发展环境。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硬件环境良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申办省旅游大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市场管理问题。
(六)有详实科学的旅游业发展规划。有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规范、科学并经法定程序评审、发布,规划实施到位。
(七)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旅游领导小组和议事规则,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各有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协调配合。
(八)申办市政府对申办活动有具体承诺。包括大会举办场所、会议主题、会议方案、会议期间配套的旅游企业向公众优惠、公众休假参与旅游活动和公共安全等配套措施以及申办的工作机构和经费落实等。同时制定通过承办省旅游大会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方案。
(九)有良好的旅游业发展前景。旅游资源特色突出,旅游功能优势明显,有明确的主打旅游产品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有新进展,全社会形成了大力发展旅游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大会申办程序
申办工作分为初选、复选和审定三个阶段。
初选阶段实行百分制,通过网络、微信推送、媒体及公众见面推介会、媒体专栏宣传等方式开展评选,其中:网络评选占5%、媒体及公众评选占35%、评审组评选占60%。初选确定2-3个市进入复选阶段。具体评选办法由省旅游局制定。
复选阶段由评审组采取现场陈述和实地考察方式对初选确定的申办市进行评审,最终确定1个候选市。
审定阶段由评审组将复选候选市名单提交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发布。在当年省旅游大会上举行交接仪式。
第九条申办市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旅游局提交申办下一年度省旅游大会申办申请书(申办2016年省旅游大会的申请书提交时间为2015年11月底前)。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办承诺;
2.申办方案;
3.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申办条件;
4.上年度旅游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条对承办市的支持措施
(一)围绕每年省旅游大会确定的主题,由省旅游局会同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承办市提出的旅游项目、资金、用地等方面的需求提出支持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文物、扶贫开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对承办市给予重点支持。
(二)从省财政用于旅游项目的资金中拿出50%,同时承办市政府集中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承办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对承办情况进行评估,在省政府旅游发展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当年举办全省重大旅游活动优先选择承办市。
(四)支持承办市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督查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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