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号:临州府秘〔2007〕229号
颁布日期:2007-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件

临州府秘〔2007〕22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州民政局报来的《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帮助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困难,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建立大病救助制度为基本途径,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维护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4.与《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制度相结合实施救助的原则;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享受本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城市低保对象按照《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第一次救助待遇后,自愿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定,仍需二次救助的人员;

3、因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致使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

4、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常住城镇户籍人员;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困难人员。

四、救助范围

(一)患下列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

11、脑出血后遗症;

12、肝硬化;

13、艾滋病;

1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疾病救助。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以及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2、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和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治疗费用。

五、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临夏州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对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助。

2.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待遇按照《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3.城市低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费用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自愿申请救助的原则,经县(市)民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给予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达到5000元的救助10%,达到6000—8000元的救助15%,达到10000元以上的救助20%,年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本人应向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还应提供《城市医疗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医疗保险辅助证件和商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医院或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医药费用收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

(3)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城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费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救助对象本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直接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按程序上报。

3.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社区居委会对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5、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资金筹集

1、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2、各县(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人口数人均1元/年的标准纳入预算;州级财政也按一定比例纳入预算,适当安排。

3、提取专项彩票公益金的1%;

4、慈善机构基金和社会捐助资金;

5、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八、医疗服务

1.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2.医疗机构要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收;住院费、检验费优惠15%计收。

九、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金专账,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结余资金滚存使用,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支付等业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基金账目、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各界、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十、组织实施

1、州、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协调工作。

2、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医疗救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核定、结算等方面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检查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要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

4、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城市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鼓励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5、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人员、医疗服务管理、待遇、标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合理确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临夏州民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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