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木材精深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黔东南府发〔2007〕26号
颁布日期:2007-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木材精深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黔东南府发〔2007〕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木材加工业是我州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木材精深加工业,对于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六州”发展战略、“四圈一区”区域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八大产业”的要求,结合我州森林资源利用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指导、调整结构,生态提质、产业提速的发展思路,把培育大项目、大企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木材加工业结构调整,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使林业和工业相互促进,优势互补,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二)发展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原则。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方针,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快林业分类经营,管好公益林,搞活商品林。

坚持资源与产业相配套原则。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坚决扭转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做大做强森工产业。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调整优化区域布局,突出区域发展重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大项目、大企业、大发展原则。打破行政区域和行业界限,建立互动合作机制,整合资源,统筹开发,构筑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链长、附加值高的木材加工业结构。

坚持农民增收、财政增长原则。我州林地面积是农地面积的十一倍,林业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要坚持以农民增收、财政增长为核心,加大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持续增长。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大力推进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投入产出水平,促进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让市场选择产业,让产业顺应市场,广泛吸引各种建设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促进森工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木材精深加工业经济增加值比重占全州工业经济增加值比重的30%,培育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2个,过5亿元的企业1个。

二、总体布局

按照“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和“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要求,以工业规划区为平台,推动森工产业集群式发展:依托沪瑞高速公路和株六铁路复线,充分发挥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在凯里建立州林业要素市场、林产品中转贮运中心,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引进一批上规模上水平的企业,在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建设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依托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积极引导强势企业向规划中的黎从榕工业经济区集聚,重点发展中/高密度纤维板、定向刨花板等林板一体化项目。

三、优先发展项目

以60万吨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和2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为重点,扎实推进木材精深加工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大力发展工业原料林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原料林,其经营的原料林可以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制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编、单列,采伐年龄与采伐方式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原料自给的企业每消耗1立方米木材可以提取10-20元建设资金计入产品成本,专项用于原料林建设。要落实国家有关速丰林贷款政策,解决原料林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

二是建设好项目原料林基地。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原料林基地350万亩(新造200万亩,改建培育150万亩),林板一体化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原料林基地100万亩(新造60万亩,改建培育40万亩)。西部八县市,以马尾松、桤木、构树、鹅掌楸等树种为主,重点发展林纸原料林。东部八县,以马尾松、桉树、桤木等树种为主,重点发展林板原料林。

三是编制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展工业原料林。整合林地资源,合理布局,依据森林分类区划,划定一定比例的林地用于工业原料林建设,采伐迹地要优先纳入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要做好350万亩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00万亩林板原料林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50万亩竹笋两用林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实现公平竞争

鼓励发展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小的精深加工项目;限制环境代价高、资源消耗大、附加值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淘汰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资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符合州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到州发展。

——新建项目要有明确可行的木材加工产品开发方案,并按照一体化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原料林,其单位生长量要达到国家速生丰产林标准。

——生产工艺装备及环保设施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

——木材原料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单位产值不低于2000元。原料单位产值达4000元以上的项目,其规模不受限制。

——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5.46%,水循环利用率70%以上。

——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列入州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供地及用地指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经州政府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能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手续。

——对单线生产5万立方米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单线生产3万立方米以下的刨花板和3.4万吨以下木浆项目不予核准。

(三)建立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实行木材市场公开交易

各级政府要按照“扬大、弃小、汰劣”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拆除木材交易壁垒,规范运行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要按照宏观调控,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的木材市场体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州情实际的木材市场交易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木材供需的有效衔接,促进森工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在全州建立木材交易中心,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全州的互通互联,建成全州统一的木材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使之成为木材资源配置的主要平台。要集中和优化资源结构,按规定程序将木材集中到有形的木材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年度木材采伐计划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森林蓄积量统一配置。

——突出重点,优化木材资源配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导向的加工企业可以进入木材交易市场进行供需衔接。在同等条件下,对技术先进、综合效益好、生产规模大的重点企业优先配置木材资源。同时,给予成交价优惠。

——推行定单林业模式,倡导和鼓励重点企业与林场、林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定中长期、稳定的供需合同。

(四)加大对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合力度

按照合理布局、资源配套、集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清理整合力度,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现有经营加工企业按照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二是对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及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企业,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改,对不能完成技改的予以关闭;三是加强监管,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所有在建的木材加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四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严厉打击违法木材经营加工行为。

(五)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激活发展动力

一是深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二是坚持实行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森工企业改革步伐。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内设“五个中心、二个窗口”,即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林业信息发布中心、林权抵押贷款中心,林业综合服务窗口、林产品展示窗口。通过林业要素的市场化运作来实现对全州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和提供相关服务;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企业联营、合资、兼并、租赁、清算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值评估;发布各类企业、个人的木材产品及其交易信息,促成木材产品及其制品交易,签订协议,规范林业产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林业要素流通,实现效益最大化。

(六)建立新型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要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树立大市场、大财源的观念,把培育市场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从协调地方利益着手,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避免资源分割和重复建设。对州级重点项目,根据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金额,实行州级财政、木材加工地和木材原料输出地三方利益分配机制。

(七)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切实把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原料林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要对速丰林和原料林建设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强化原料林建设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经贸、国土、环保、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切实搞好管理服务。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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