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7〕201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7〕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与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物资储备
5.4救援经费
5.5交通运输保障
5.6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的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I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确保应急救治医疗队救护工作用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不少于30人。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市中心血站负责组织血源供应,以保证应急救治的用血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配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3III级响应
(1)II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2)I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局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下,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的建议,配合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救援工作。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与指挥
4.2.1现场组织及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到达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2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3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按照“就急就近分流和专科专治”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尽量提供伤病员的性别、年龄、伤情、事件发生时间及已采取过的抢救措施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市有关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信息,须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医疗救援信息。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急救站,并逐步完善急救网络。
5.3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委政法委、钦州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武警等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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